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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山市森田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卡邦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森田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卡邦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93号原告:中山市森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古镇。法定代表人:李国贤。委托代理人:陈广平,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婳,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山市卡邦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刘启德。原告中山市森田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卡邦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李国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1日至8月1日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赊购灯珠,扣除已退灯珠货款,尚欠货款28800元,经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88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出庭应诉、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日至8月1日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赊购灯珠,扣除已退灯珠货款,尚欠货款28800元。2012年8月25日,双方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就该货款分期付款事宜,约定从2012年11月20日开始付款,每月支付2880元,被告连续两次未支付价款,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支付到期或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成立、有效。被告收取货物后却不依约付款,已构成违约,在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后,仍不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卡邦灯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森田电器有限公司货款28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卡邦灯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豫波代理审判员  何文璋代理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一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