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阳法新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马丽银与廖雄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银,廖雄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新民初字第72号原告马丽银,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被告廖雄辉,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816。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马丽银诉被告廖雄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丽银以与被告廖雄辉达成调解协议并且被告支付了赔偿款项为由,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丽银与被告廖雄辉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被告廖雄辉已经向原告马丽银支付赔偿款项,已经没有诉讼的必要,原告马丽银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丽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丽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新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