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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蒋惠明与来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惠明,来金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509号原告蒋惠明。被告来金莲。委托代理人陈华生、何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惠明与被告来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来金莲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蒋惠明申请撤回对被告来金莲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惠明撤回对被告来金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蒋惠明负担。审 判 员  崔 姗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