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开原市华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创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铁岭宇龙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铁岭市春天建设有限公司、开原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原市华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铁岭创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宇龙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铁岭市春天建设有限公司,开原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二初字第00009号原告:开原市华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开原市兴开街八里桥子村。法定代表人:郭羽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宝娜,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铁岭创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铁岭县凡河镇阮家村。法定代表人:郭大伟,系该公司总经理(现在押)被告:铁岭宇龙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地址: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法定代表人:朱厚义,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柳松,系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铁岭市春天���设有限公司,地址:铁岭经济开发区三委。法定代表人:周立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玉宝,辽宁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原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开原市开元大街336号。法定代表人:王金明,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浩,系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玉宝,辽宁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原市华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创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铁岭宇龙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铁岭市春天建设有限公司、开原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需要适时调取相关证据,暂时不能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杨君启审判员 姜明仁审判员 于宝忠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