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付叁与王涛、郑州居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长江路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叁,王涛,郑州居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长江路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637号原告王付叁。被告王涛。被告郑州居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长江路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程鹏,该公司经理。原告王付叁诉被告王涛、郑州居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长江路分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付叁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付叁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付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付叁承担,余额25元退回原告王付叁。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