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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都义民初字第0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都义民初字第0156号原告:彭某某(彭某某),女。被告:顾某某,男。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桂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4月结婚。婚后我长期在上海打工,被告在上海工作一段时间后就回家了。后被告二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我离婚,我考虑到双方离婚会影响小孩学习,所以没有同意被告的离婚要求。后被告一直也不与我联系。现小孩已上大学,我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顾某某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4月16日登记结婚,1993年1月23日生男孩顾某,现顾某已在南京工业大学就读。原、被告双方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原告长期在上海打工。原、被告双方聚少离多。2009年7月,被告顾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原告彭某某离婚,原告彭某某以考虑到离婚怕影响小孩学习,不同意被告顾某某的离婚要求,法院判决不准予被告顾某某与原告彭某某离婚。2010年7月22日,被告顾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原告彭某某离婚,后因被告顾某某未到庭按自动撤诉处理。此后,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为此,原告彭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顾某某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结婚证复印件、本院(2009)都民一初字第2588号民事判决书、(2010)都义民初字第0401号民事裁定书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难以查清,本院暂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桂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付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