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锡滨执异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1-18

案件名称

张宏辉与范东旗其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衡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宏辉,范东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滨执异字第0001号异议人上海衡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征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吉峰,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宏辉,男,1966年4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范东旗,男,1965年1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宏辉与被执行人范东旗欠款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5月25日依法作出(2012)锡滨执字第103、1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划范东旗在上海衡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0万元。上海衡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4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上海衡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上海衡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上海衡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 云审判员 王永明审判员 王裕惠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敏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