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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山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江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彭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山民初字第344号原告江某某,女。被告魏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自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