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山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江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彭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山民初字第344号原告江某某,女。被告魏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自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