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施菊英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46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菊英,无业。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邵中飞,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通知指派法援)。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菊英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桂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菊英及辩护人邵中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间,被告人施菊英多次在瑞安市上望街道新桥头村弓桥路二巷8号前轩(0427号)其租住的出租房内组织他人参与邪教聚会活动,以分发书籍资料、播放光盘方式,宣扬“全能神”邪教。同年11月27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施菊英及参加“全能神”聚会的林某、彭某、范某等人,并扣押被告人施菊英藏匿的“全能神”宣传资料书籍15本、小册子273份、宣传单39张、光盘80张。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定被告人施菊英的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被告人施菊英辩称,只是信耶稣。辩护人邵中飞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宣告无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间,被告人施菊英多次在瑞安市上望街道新桥头村弓桥路二巷8号前轩(0427号)其租住的出租房内组织他人参与邪教聚会活动,以分发“全能神”邪教书籍资料、播放“全能神”邪教内容光盘供他人观看等方式,宣扬“全能神”邪教。同年11月27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施菊英及参加“全能神”聚会的林某、彭某、范某等人,并扣押被告人施菊英藏匿的“全能神”宣传资料书籍15本、小册子269份、宣传单39张、光盘80张及被告人施菊英分发给彭某、范某的4份宣传“全能神”的小册子。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的经庭审出示、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施菊英的供述,供认信“全能神”以及书籍等宣传资料的来历。2、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施菊英让她信“全能神”并在其居住处播放光碟让她们看的事实。证人彭某、范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施菊英在其住处向她们分发“全能神”宣传资料的事实。证人刘某、高某的证言,证明在被告人施菊英的住处参加“全能神教会”聚会,被告人施菊英在现场分发宣传资料的事实。证人汤某的证言,证明他在被告人施菊英的游说下参与信“全能神”的事实。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施菊英向她宣传“全能神”的事实。3、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施菊英归案的经过情况以及在被告人施菊英的暂住处扣押了“全能神”宣传资料的事实。4、审定结论,证明扣押的书籍、小册子、宣传单、光盘,均属“实际神”邪教宣传资料。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施菊英因本案被行政处罚的事实。6、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施菊英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施菊英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邵中飞的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施菊英非法举行聚会,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施菊英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二、查缴的书籍15本、小册子273份、宣传单39张、光盘80张(随案移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海峰人民 陪 审员 陈建弟人民 陪 审员 叶玲玲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