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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大宏焊接器材总汇与佛山市南海赛拉德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大宏焊接器材总汇,佛山市南海赛拉德陶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88-2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大宏焊接器材总汇,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杏头工贸开发区樵乐路(杏德酒店)2号铺位。负责人罗贤芳。被告佛山市南海赛拉德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芦塘城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熊建彪。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大宏焊接器材总汇与被告佛山市南海赛拉德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禅城区大宏焊接器材总汇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大宏焊接器材总汇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大宏焊接器材总汇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502.63元,财产保全费1193.31元,共计2695.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珈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