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余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
案由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于2012年9月6日被永福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18日经永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永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2年11月12日经永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4月10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字(2013)第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以来,被告人余某先后多次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销售牟取利益。2011年ll月中旬,被告人余某在永福县百寿镇双合村院子田屯无证收购杂原木8立方米,于2012年4月10日被永福县林政执法部门查获。2012年4月27日,被告人余某非法收购、运输杂原木2.5立方米,被永福县林政执法部门查获。2012年9月5日,被告人余某非法收购、无证运输杂原木6.6立方米前往临桂县两江镇销售,途经永福县枫木坳林业检查站被永福县林政执法人员拦获时,被告人余某拒绝接受林政执法部门的处理,并以言语相威胁、阻挠林政执法人员正常执法。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查笔录及图、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滥伐的林木,多次非法收购、运输,累教不改并威胁阻挠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人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曾受行政处罚,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本院为保护森林资源不受非法侵害,维护国家森林管理秩序,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汤瑞林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尹功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