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小伟与陈大军、张德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伟,陈大军,张德宽,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李小伟,男,汉族,邮政职工。被告陈大军,男,汉族。被告张德宽,男,汉族,金德公司职工。被告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辽河路南3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学滨。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受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13年4月8日,原告李小伟以被告张德宽等人已将该笔欠款30万元偿还给原告李小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小伟承担。审判长 秦绪娥审判员 潘丽英审判员 费瑞栋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