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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小伟与陈大军、张德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伟,陈大军,张德宽,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李小伟,男,汉族,邮政职工。被告陈大军,男,汉族。被告张德宽,男,汉族,金德公司职工。被告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辽河路南3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学滨。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受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13年4月8日,原告李小伟以被告张德宽等人已将该笔欠款30万元偿还给原告李小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小伟承担。审判长  秦绪娥审判员  潘丽英审判员  费瑞栋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