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周文明与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明,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148号原告:周文明。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回家。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明诉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70元,由原告周文明负担。审判员 刘思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