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义商初字第297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关荣与朱有明、陈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关荣,朱有明,陈小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973号原告:朱关荣,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朱有明,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陈小萍,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朱关荣为与被告朱有明、陈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关荣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关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朱关荣负担。审 判 长  王 慧人民陪审员  刘剑军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龚洁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