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53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功书,绵阳市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廖玲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富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