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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孙青玉与姚芮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青玉,姚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065号申请人孙青玉,男,系商南县水晶广场皇明太阳能业主。被执行人姚芮,男,系商南县经贸局干部。申请人孙青玉与被执行人姚芮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525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芮已经执行了(2012)商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直接向申请人孙青玉交付了执行款7525元。执行费50元已经由被执行人姚芮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 汪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