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男,汉族,2008年10月16日生。被执行人孙某乙,男,汉族,1977年1月5日生。申请执行人孙某甲申请执行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通知书、传票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孙某甲申请执行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雄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