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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解寿奎与刘爱玲、王思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寿奎,刘爱玲,王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解寿奎,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刘爱玲,女,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执行人:王思平,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寿奎与被执行人刘爱玲、王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0)当丹民一初字第0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