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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金台区万福胜粮油商行诉被告宝鸡市金台区粮油应急供应中心丰裕粮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万福胜粮油商行,宝鸡市金台区粮油应急供应中心丰裕粮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0402号原告宝鸡市金台区万福胜粮油商行,住所地本市金台区东风路。负责人汪绥忠,该粮油商行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瑞华,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9日,系该商行员工,住本市渭滨区医药玻璃厂家属院**号楼*单元**号,特别授权。被告宝鸡市金台区粮油应急供应中心丰裕粮行,住所地本市金台区店子街**号。负责人桂慧慧,该粮行负责人。本院受理受理原告宝鸡市金台区万福胜粮油商行诉被告宝鸡市金台区粮油应急供应中心丰裕粮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告所列被告地址和联系电话不详,经反复查找和联系,均无法向被告送达本案诉讼材料,亦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鉴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宝鸡市金台区万福胜粮油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宝鸡市金台区万福胜粮油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瑾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