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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郧民一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张晓寒与周银清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寒,周银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郧民一初字第37-1号原告张晓寒,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周银清,男,46岁,汉族,个体司机。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1)郧民一初字第3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张晓寒撤回了对被告周银清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周银清所有的牌号为鄂C1XL**号普通货车(该车登记在李志萍名下)的扣押。审判员  黄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