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郧民一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张晓寒与周银清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寒,周银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郧民一初字第37-1号原告张晓寒,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周银清,男,46岁,汉族,个体司机。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1)郧民一初字第3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张晓寒撤回了对被告周银清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周银清所有的牌号为鄂C1XL**号普通货车(该车登记在李志萍名下)的扣押。审判员 黄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