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岳新海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范敬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新海,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范敬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644号原告:岳新海。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范敬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新海诉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范敬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新海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新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岳新海负担。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琳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