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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岳新海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范敬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新海,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范敬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644号原告:岳新海。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范敬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新海诉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范敬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新海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新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岳新海负担。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琳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