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周春姣与虞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姣,虞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88号原告:周春姣。被告:虞玉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姣与被告虞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中,因原告周春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春姣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56元,减半收取578元,由原告周春姣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耀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