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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周春姣与虞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姣,虞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88号原告:周春姣。被告:虞玉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姣与被告虞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中,因原告周春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春姣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56元,减半收取578元,由原告周春姣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耀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