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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0217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76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于 伟审 判 员  张劲辉人民陪审员  李 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韦可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