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0217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76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于 伟审 判 员 张劲辉人民陪审员 李 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韦可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