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曹某某。被告: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相如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子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