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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曹某某。被告: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相如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子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