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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43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与孙树雪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孙树雪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4382号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1487号。法定代表人蔡朝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爽,1970年5月6日出生。被告孙树雪,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树雪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鹏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霍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