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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简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永刑初字第37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简某。曾因吸毒,于2008年5月7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1年2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3年3月8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赌博,于2009年7月18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陶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5日晚,被告人简某容留谭某在其位于永嘉县江北街道新建路××号××室的暂住处以烫吸方式吸食冰毒。同月7日晚,被告人简某再次容留谭某在该处以烫吸方式吸食冰毒。次日上午,民警在该处查获谭某,后在隔壁网吧内抓获被告人简某。被告人简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简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谭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检查笔录和被告人简某的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二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简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简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3年9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彩和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包建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