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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立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房学民、寇洪娟等与刘玉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房学民,寇洪娟,崔稳玉,刘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立保字第12号申请人房学民。申请人寇洪娟。申请人崔稳玉。被申请人刘玉龙。申请人房学民、崔稳玉、寇洪娟因与被申请人刘玉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玉龙驾驶的“欧曼牌”大型汽车一辆或价值5000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刘玉龙所有的柳工牌挖掘机一台或价值30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玉龙驾驶的“欧曼牌”大型汽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5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被申请人刘玉龙所有的柳工牌挖掘机一台(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30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