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140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1403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雷建普,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宏涛,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肖忠诚,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肖忠诚,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系王某甲之夫。被告王某丙。委托代理人肖忠诚,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50元,原��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675元。审 判 长 徐峰章代理审判员 马 越人民陪审员 马荣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少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