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乔富平与秦永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富平,秦永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乔富平被执行人秦永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富平与被执行人秦永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933号民事调解书: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被告秦永仁于15日内协助原告乔富平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庆阳市西峰区庆毛小区2号楼1单元401室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原告乔富平给付被告秦永仁报酬3000元。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原告乔富平负担3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秦永仁于2013年4月15日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9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许会审判员 王英杰审判员 王玉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喻海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