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瑞商初字第30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永嘉伟峰五金有限公司与黄健、张朝银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伟峰五金有限公司,黄健,张朝银,吴海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商初字第3097号原告:永嘉伟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瓯街道五星工业区1号地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忠高,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大红,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朝银。被告:吴海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伟峰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健、张朝银、吴海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HYPERLINK”javascript:SLC(9876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HYPERLINK”javascript:SLC(98761,131)”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嘉伟峰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38元,减半收取2569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邹丽雅人民 陪 审员 张微萍人民 陪 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赵依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