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张仁生与涉县偏店乡杨家寨村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仁生,涉县偏店乡杨家寨村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涉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张仁生被执行人涉县偏店乡杨家寨村砖厂。申请人张仁生申请执行涉县偏店乡杨家寨村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涉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仁生于2012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仁生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涉执字第1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晓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