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商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王延福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1003号原告王延福。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邹东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福与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延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