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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刘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149号原告某某公司。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萌审 判 员  魏妍人民陪审员  曹凯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