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刘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149号原告某某公司。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萌审 判 员 魏妍人民陪审员 曹凯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