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豫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允远与周文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宿豫民初字第479号原告陈某,男。委找代理人庄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敏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2010年1月28日,被告说招投标急需资金2万元周转,过几天就还。原告看在朋友面子上就同意出借了,被告出具借条并附上身份证号码。后被告迟迟不还款,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延。2012年7月初,原告再次向被告要钱,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不仅不还钱,反而报警说原告行为影响了他正常生活。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万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周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8日,被告周某向原告陈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未能给付,原告因而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周某应当清偿因该借贷行为产生的债务;故对原告要求周某归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贷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视为无息借款。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庭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原告已预���,被告待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敏俐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秀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