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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素康与繁昌东方幼儿园、阮斌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康,繁昌东方幼儿园,阮斌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0046-2号原告:张素康,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刘波,安徽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繁昌东方幼儿园,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沈懿,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刘芳端,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致远,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斌茂,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张素康诉被告繁昌东方幼儿园、阮斌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张素康以被告阮斌茂有伪造印章,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嫌疑,案件需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素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5元(原告已预交685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2770元,合计人民币6195元由原告张素康承担。审判员  周礼春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