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兰民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红涛与谢倩倩、谢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涛,谢倩倩,谢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兰民初字第00295号原告陈红涛,男,1988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杞县。委托代理人李玉民,男,1954年6月15日生,汉族,干部,住河南省杞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谢倩倩,女,1990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谢立平,男,1964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谢倩倩之父。原告陈红涛诉被告谢倩倩、谢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路宏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红涛委托代理人李玉民、被告谢立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倩倩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红涛诉称,原告与被告谢倩倩在北京打工时相识,2012年7月23日以被告谢立平患病急需用钱为由,借原告现金22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2年12月12日前,并出具了借条;2012年8月5日被告谢倩倩又以同样理由借原告现金6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1月30日前,并出具了借条。两次约定还款期限都已超过,被告谢倩倩分文未还。被告谢立平用被告谢倩倩借原告的钱作为医疗费,属于受益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8200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从逾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承担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谢倩倩辩称,欠条是原告陈红涛逼迫被告谢倩倩写的,被告谢倩倩没有借��告陈红涛的8200元钱,不应该偿还原告所谓的借款。被告谢立平辩称,被告谢倩倩是否借陈红涛8200元钱,被告谢立平不清楚;退一步讲,即便被告谢倩倩借了原告陈红涛8200元钱,尽管被告谢立平患病也是事实,但被告谢倩倩从没有给过被告谢立平钱用于治病,被告谢立平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请求人民法院驳回陈红涛对被告谢立平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3日,被告谢倩倩向原告陈红涛借款22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2年12月12日前,被告谢倩倩并给原告陈红涛出具了借条;2012年8月5日,被告谢倩倩再次向原告陈红涛借款6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1月30日前,被告谢倩倩又给原告陈红涛出具了借条。被告谢倩倩借款逾期后未还,故原告陈红涛起诉来院。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电话记录、借条两份、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谢倩倩向原告陈红涛借款逾期后,经原告陈红涛催要,被告谢倩倩未在合理期限内清偿借款。故对原告陈红涛要求被告谢倩倩归还借款和支付逾期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陈红涛要求被告谢立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倩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陈红涛借款82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从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计息);二、驳回原告陈红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由被告谢倩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路宏善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庆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