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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唐山市同百机械有限公司与唐山润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同百机械有限公司,唐山润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142号原告唐山市同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李钊庄镇李钊庄村。法定代表人单宝臣,经理。被告唐山润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法定代表人李向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唐山市同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同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同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连山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