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汤xx诉谢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xx,谢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6号原告汤xx,女,汉族,住东乡县。委托代理人雷英,东乡县司法局干部。被告谢xx,男,汉族,住东乡县。原告汤xx与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xx及其委托代理人雷英,被告谢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xx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在温州打工时相识,不久原告就不顾家人的极力反对与被告同居。1997年生育女儿谢x1。2008年到东乡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由于原告与被告同居时尚未成年,缺乏辨别能力,对被告没有了解就草率同居,婚后不久就发现被告暴露出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缺点,没有家庭责任感,沉迷于赌博并不听劝阻,输掉了四、五十万元。原告为维持生计不得不在外辛苦奔波,女儿谢x1从出生起一直由外婆抚养,至9岁接到原告身边在温州读书,2012年才回到金溪上学。被告从不管原告及女儿的生活,并经常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更可气的是被告长期与其他女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原告多次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并以原告家人人身安全相威胁。自2010年起至今,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两年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谢xx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卖掉了美容店和小汽车。经审理查明,原告汤xx与被告谢xx于1993年在外打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1997年7月1日生一女儿谢x1。2008年9月10日原、被告双方到东乡县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原告将小孩交由其父母代为抚养,夫妻二人在温州务工,后投资开了一家美容店,并购买了小汽车。2010年2月8日,原告在东乡县行政新城区景泰凤凰城按揭购买了商品房一套。2010年起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致使夫妻产生矛盾。2011年12月9日双方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被被告殴打后报警,经当地派出所出警处理仍未解决矛盾,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分居后原告因经营不善,并为偿还美容店装修欠款,把美容店转让给他人经营,并出卖了小汽车。之后原、被告又因美容店转让款数额及转让款去向多次发生争吵。2012年12月1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汤xx与被告谢xx的身份证、结婚证,被告谢xx及谢x1的农业家庭户口,商品房买卖合同,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水心派出所报警记录等证据证明,庭审笔录亦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汤xx与被告谢xx是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后经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属合法婚姻。原、被告婚后在外经辛苦打拼,有房有车,过上了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本应倍加珍惜。可是原、被告没有正确处理夫妻矛盾,相互怀疑对方不忠实,进而引起家庭暴力,严重影响夫妻感情,不和谐的家庭又导致原告美容店的经营失利,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因此完全破裂。实施家庭暴力不能获得对方的屈服和妥协,只会给夫妻感情带来难以弥补的伤害,应杜绝家庭暴力。忠实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也是夫妻间神圣的权利和基本的义务。夫妻双方应相互信任,互敬互爱,相濡以沫。不轻信谣言,不捕风捉影,也不要随便说出没有事实根据的话,伤害了对方也伤害了自己,更伤害了自己的家庭。原告诉称被告沉迷于赌博并不听劝阻,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认定。原告诉称被告长期与其他女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认定。被告辩称原告晚上和别人出去按摩,未提供证据证明,亦不予认定。钱亏了可以再赚,情伤了努力还有希望修复。为化解原、被告夫妻矛盾,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被告应勤于工作,勇于担当,担起做丈夫做父亲的家庭责任,学会尊重、关心自己的妻子,远离赌博陋习,摒弃家庭暴力,以实际行动努力修复夫妻感情裂痕,维持和谐的家庭关系。原告须懂得善待、宽容自己的丈夫,对丈夫多一些支持和鼓励,尽力为孩子维持一个完整的家庭;原、被告若能明白这些夫妻相处之道,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忠实,相互包容,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综上,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希望不符合事实,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汤xx与被告谢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汤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艾洪仁审判员 吴丽平审判员 周碧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 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