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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行审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7)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蔡培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台椒行审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法定代表人郑岳华。被申请执行人蔡培飞。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对被申请执行人蔡培飞卫生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18作出台椒卫食罚(2012)005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未取得卫生监督合格证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2年10月18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至今尚有5000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且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台椒卫食罚(2012)0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被申请执行人尚未履行的罚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 丹审 判 员  汤俊斌代理审判员  陈欢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