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226号原告丁某某,女,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宏路,涞水县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良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海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