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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原告代耀先与被告陕西义乌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耀先,陕西义乌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444号原告代耀先,男,195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陕西义乌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张振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符亚利,男,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代耀先与被告陕西义乌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代耀先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耀先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代耀先承担。审判长  王玮审判员  王钰审判员  姚洁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