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发兵与被上诉人余其畅、严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2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发兵,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国胜,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其畅,男,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春林,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军,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发兵因与被上诉人余其畅、严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发兵,委托代理人黄国胜,被上诉人余其畅,委托代理人杨春林,被上诉人严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 宏审判员 余多成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洋—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