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红庚与刘贺杰、廖文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26号原告陈红庚,男,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身份证号码:×××7210。被告刘贺杰,女,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身份证号码:×××6063。被告廖文中,男,香港居民,住香港九龙。身份证号码:E54417()。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麦柏林、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负责人董明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庚诉被告刘贺杰、廖文中、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6元,由原告陈红庚负担。审判员 桂春玲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