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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鲜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928号原告鲜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鲜某某、被告王某某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鲜某某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鲜某某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鲜某某承担。审判员  宋范杨二0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剑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