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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南刑执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赵刚盗窃贩毒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黔南刑执字第2087号罪犯赵刚,男,1965年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3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5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06年12月12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湄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3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遵市法刑一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2010年1月27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4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5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至2013年6月11日止。2013年4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赵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在磁环加工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1年7月26日至2012年7月25日考核周期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刚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建丰审判员  王光辉审判员  黄建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