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印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靳海成与雷代田、铜川双龙实业有限公司、鹏程牧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海成,铜川市双龙实业有限公司,雷代田,铜川鹏程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印民初字第00126号原告靳海成,男,汉族。被告铜川市双龙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雷代田,男,汉族。被告铜川鹏程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海成诉被告雷代田及被告铜川市双龙实业有限公司、铜川鹏程牧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海成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铜川市双龙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铜川鹏程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海成撤回对被告铜川市双龙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铜川鹏程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杨保平审判员 王宝玲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