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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遂民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朱长山、朱明献、朱启明申请执行刘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遂民执字第138号朱长山、朱明献、朱启明申请执行刘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1)遂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长山、朱明献、朱启明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3)遂民执字第1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蔚执行员 万 伟执行员 王东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