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滦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德顺与被告李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顺,李廷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237号原告黄德顺。委托代理人闫翠芹(与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廷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顺与被告李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德顺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廷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德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德顺负担。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长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