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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滦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德顺与被告李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顺,李廷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237号原告黄德顺。委托代理人闫翠芹(与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廷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顺与被告李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德顺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廷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德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德顺负担。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长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