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执民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余凤华与吴金爱、杜世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余凤华,吴金爱,杜世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2013.4.18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余凤华。被执行人吴金爱。被执行人杜世斌。申请执行人余凤华与被执行人吴金爱、杜世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温龙民初字第7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3年4月18日,被执行人吴金爱、杜世斌尚欠申请执行人余凤华31000元。申请执行人余凤华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3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作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