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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李玉祥与李冬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祥,李冬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李玉祥。被告李冬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祥与被告李冬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祥撤回对被告李冬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0元,由原告李玉祥负担。审判员  刘学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邴江 搜索“”